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8月21日通过)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用电秩序,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用电秩序的维护,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实施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区、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