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