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不安抗辩权效力及运用【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应当允许双务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有理由陷于不安的情形下,不仅可以中止债务的履行,而且可以中止履行准备,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不负迟延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先为给付义务人的不安抗辩权(注:但是,合同法第69条赋予了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在实际行使解除权之前,当事人同时享有不安抗辩权和解除权。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和功能(取消交易)都十分清楚。我们今天说“不安抗辩权”的时候,常常会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从严格的“抗辩权”角度来说的,另一种是用以泛称第68、69两条规定,其内容就不仅仅包括了第68条上严格意义上的不安抗辩权,又包括了依据第69条产生的解除权。本文所称“不安抗辩权”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该规定虽然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制度作了若干重要改进,但是主要体现在“不安”事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