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修正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山体水系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