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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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只有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中级会计师备考不要羡慕别人的效率和成绩,你的努力和付出将给你想要的自信和底气。 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1)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 (2)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3)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不能行使留置权。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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