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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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4. 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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