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昌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为规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意见(洪府发2011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二、“发展资金” 是指市扶持旅游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宣传促销、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发展绩效奖励的专项资金。“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旅游县、乡(镇)、村、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企业及景区(点)。四、“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 宣传及促销经费;(二) 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 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四) 发展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