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依据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社会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为切实做好机动车登记业务的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1、监督检查对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机动车经销商、二手车市场设立办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机动车登记业服务站办理的有关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对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的报废车辆拆解现场监销工作,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过系统远程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2、监督检查内容对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机动车登记业务实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机动车登记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3)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3、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巡查、倒查等方式进行,或者采取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4、监督检查程序(1)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