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中通常将继续履行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方式。本文介绍了源于普通法系的效率违约理论,希望通过借鉴该理论中所包涵的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为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替代理论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完成从实际履行到损害赔偿的过渡。 关键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效率违约、效益原则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害的一方应当怎样获得救济,历来是合同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形式。法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优先于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德国法则将实际履行当作对违约的首补救方式。与此相对,在英美法中,实际履行仅仅是衡平法上的补救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时才能加以运用。1 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所以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都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方式,而将损害赔偿排在其后。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