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一)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区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