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标准(仅供学习参考)2013(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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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3年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标准应处罚金额标准及处罚依据(一)账户业务1.多头开户处罚标准:给予15万元的处罚。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6条第2款,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规定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存入或支取:包括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不可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生效之前存取现金、逾期使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存取现金。处罚标准:给予2万元的处罚。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5款,银行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过期限或未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包括单位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处罚标准:给予2万元的处罚。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第6款,银行有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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