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知讼推荐】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冲突(下) ?三、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之辨析(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冲突公司作为社团法人,通过经营活动获取利润是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属于私法范畴的公司法不应对当事人的合法自主经营活动横加干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彰显私法自治的精神,这也是公司法条文大多为任意性规范的内在原因。从公司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上说,公司实质上是投资者、其他相关主体通过契约安排而运行的一项制度,但它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契约当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当事人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缺陷,会出现信息截留、以偏概全的现象,契约主体地位不可能完全平等,现实中人在智力、财力、地位上是有差别的。没有经验和分析能力的散户投资者会成为不公平的章程的牺牲品。其二,由于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公司章程的后续变化极大,这样缺乏法律强行规范的章程,不但不利于股东利益,还给法院裁判带来了难度。其三,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程序的固有局限性难以保证实质的公平。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