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2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注册、成绩管理、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内容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