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出口酒类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保障进出口酒类质量安全,规范进出口酒类检验监督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酒类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酒类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酒类的检验及管理工作,从事酒类进出口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企业诚信)进出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国家质检总局将进出口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统一纳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红名单”管理,并予以公布。第五条 (准入条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