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产生物权纠纷的案件日渐增多。在这类案件中,物权人的所有权与第三人的利益衡平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重要问题。 一、物权法实施前后关于第三人保护的立法及法律适用分析 案例:2006年,张某和其丈夫李某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登记为张某、李某。11月,张某利用李某长年在国外工作之机,以欺骗手段在市公证处办理了李某委托她全权处理该房产的授权公证,12月,通过房屋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王某意欲购买此房,并同中介人员实地察看了房屋,要求张某出示结婚证、授权公证书等。后张某以夫妻二人名义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王某办理了过户登记。2007年1月,李某得知张某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先向市公证处申请撤销了虚假的授权公证,后分别向法院起诉,一是请求法院撤销该产权过户登记的行政行为,二是请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的发生和审理均在物权法生效实施之前。笔者在此讨论的问题是:第三人王某所取的房屋产权是否应该得到保护?若应该得到保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应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保护?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