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登记企业),其生产或进口的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登记机构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及管理工作。化学品登记中心与登记办公室统称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