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计算;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第三条 出让旅馆(酒店)用地、教育用地、医疗用地、专用厂房、自用办公楼用地时,应明确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第四条 经规划批准作为房屋架空层、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不参与计算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土地受让人。第五条 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地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