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所辖的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策法规执行、征收计划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等方面加强对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