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