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