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明显占据着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了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世界各国往往以国内法或加入国际公约的形式来保障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它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被广泛接受,其中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的法律规定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笔者作为律师,从数个案例中体会到,在违约补救行为中,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在实践中会引起许多思考的难点问题。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解除合同”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约的英文条款中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其基本内容是:“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第26条);“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第49条,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