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1988年 8月 1日劳锅字19881号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 量, 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 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 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 八九年开始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望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 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 性,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 检验工作: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4 Kcal/h的热水锅炉。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汽发生器和核能蒸汽发生器。第三条 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 (含省级 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 检验员必须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