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规划依据)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第四条(许可制度) 本市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指导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许可主体)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或个人。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