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港VTS)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报告第四条 船舶在抵港前,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中国籍船舶还应将船舶的船长姓名及其适任证书号码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交管中心。当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1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交管中心。第五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或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