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11年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基本内容和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提供准确、及时的检验结果,根据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一级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独立实验室和设有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民营医院临床实验室按2011年上海市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求执行)。 一、 实验室管理: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编制临床实验室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生效,做到现行有效。 (一) 组织管理制度: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负责建立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并确定具体负责人员的职责, 从事临床检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 (二) 质量控制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