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内的市城区公共场所和市政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指挥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 市政公共设施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篦子等城市排水设施; (三)供水管道、检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市供水设施; (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栅架、凉亭、坐椅、灯饰等城市园林设施; (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设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市供热设施; (七)健身器材、走步机、单双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