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大学外事工作(港澳台工作)管理的规定为了适应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外事工作及港澳台工作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关于与外国使(领)馆和官方、半官方机构及敏感民间团体交往的规定1、外国使(领)馆等机构及其官员要求到校参观访问,单独或联合在校内、校外举办演出、展览、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或租借校内各种场所、器材),邀请部门事前均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向上级报告。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接待。2、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国使(领)馆及其代表机构收取或借阅书刊、视听资料、宣传资料,也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使(领)馆人员来访,出席重大礼仪庆典、联谊、联合举办活动等。3、外国使(领)馆官员或其家属要求到校任职、兼职或学习,均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可接收。 4、外国使(领)馆等机构邀请我校人员出席各类庆祝活动、招待会、演讲会、研讨会、座谈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