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