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专题二 上市公司一、股东大会(一)会议制度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临时提案权(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二)股东大会的决议1一般决议(N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