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参建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管段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的类别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四条 各局项目经理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参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指挥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所属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