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9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七)第二种融资租赁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已考过两次 (一)性质 多务、有偿、要式、诺成 (二)概念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在买卖关系中,承租人是第三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的特殊权利 1承租人有直接受领的权利 见第239条 2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有索赔的权利 例如:出卖方,德国厂家或销售商,把机器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发现机器有毛病或缺少零件或是一个淘汰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发现质量不合格,谁来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见第240条,承租人可以主张,出租人也可以主张。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担适租义务 有例外,当租赁物及出卖人的选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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