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下)美国法的经验和对关键词: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 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二、评析和启示在公众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联系松散,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或控制人的行为不满,可以很容易卖出股票止损,公司控制人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会对他造成太多影响。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他们之间因经营发生摩擦、争吵的概率要高得多。当股东之间失去相互信任、甚至产生敌意,如果事前在章程、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大股东排挤在公司经营之外小股东几乎没有任何“反制”的手段,除非愿意低价出让股份,投资将成为没有期望获得回报的“永久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缺乏公开交易市场的保护是美国法院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