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横琴新区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横琴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六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第四条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 1)。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第五条 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给水、排雨水、排污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费及征地补偿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