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