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门市契税征管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第三条 我市契税主管税务机关为江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粤办函【2010】747号)第四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转移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契税。(据条例1、2)前款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