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纳费辅导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一、征收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河道费)。二、征收标准:(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进销差价率在5%10%(不含5%,含10%)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河道费;对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商品进销差价率在5%以下(含5%)的大型商品流通企业,按照进销差价的2计征河道费。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二科受理、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理认定。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