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一、执行通知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进行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预期不履行的方可执行。执行通知书作为执行的前置程序,无论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到实际执行操作的微观应用,都需要重新考证,否则,理论难以应用于实际(执行通知书流于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带来的副作用很大。如:第一,有损国家法律的尊严。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代表国家法律所制作的具有法律现实意义的司法文书,本身就具有权威性(依法裁判)、时效性(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即是执行之日)和强制性(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即可执行),如向被执行人再发执行通知书,新的执行期限与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期限相抵触,其法律的严肃性和即时履行性难以落实;第二,为不愿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托人情、找关系、外出躲避),不利于执行,妨碍执行,导致执行难;第三,限制执行人员手脚。因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