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好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和其他从事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农、渔民经营户。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农办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工作。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农家乐评定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第7项星级的评定规则”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将一、二、三星级经营户(点)的评定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农办、省旅游局备案。第五条 经营户(点)按自愿申请的原则,逐级上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农家乐经营户(点)在申报星级农家乐时必须有齐全的卫生、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且经营用地必须合法。第六条 根据标准,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按照浙江省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分表(附后)逐项进行评分,满分为1000分。经营户:一星级经营户不低于300分;二星级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