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建单位系指项目法人及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监造)、施工、设备制造及安装、安全监测等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系指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施质量监督、质量巡查、质量专项检查和项目稽察等部门或组织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第四条 本办法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发生的质量问题,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系指:监理(监造)、建设管理、项目法人按各自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监督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省(市)级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