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宅基地制度建设一直是围绕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一大难题,现行法上的规则设计大抵是沿着公法的路径,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在发展。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规则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规定(物权法第153条),给下一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留下了空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如何设计这些规则,以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闲置以及“城中村”、“空心村”等问题,也就成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一、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再认识:对既有通说的质疑宅基地使用权是他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取得的一种他物权,通说认为它是一类用益物权,但它在性质上是否必须具有身份性、成员权性以及长期性、无偿性,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一)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具有身份性?通说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