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磐安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磐安县城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是城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磐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简称亮化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区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电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交通、水务、林业、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