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第四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可以在乡(镇)、村的田间、场院等道路外的地方,对农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