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量化标准审核表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一、情节较轻:无证生产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3倍罚款。 二、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