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汇总(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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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能否超出原持股比例之裁判实务要点分析一、背景及问题1.案例背景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甲的持股比例是50%,乙的持股比例是30%,丙的持股比例是20%,合计100%。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对有限责任公司A增资1000万,甲、乙两方均放弃对本轮增资的优先认缴权,不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同意引进丁方作为增资方,丙方在原股权比例(20%)范围内享有优先认缴权,该决定已依照程序召开了股东会议,并由甲方、乙方同意通过,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后,丙方在原20%持股比例范围内对A公司行使优先认缴权并新增注册资本外,还要求对甲方、乙方所放弃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缴权。2.主要问题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公司章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原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是否应当限制在原出资比例范围之内,即丙方在此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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