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认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梅心,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大道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大道公司”)、上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五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合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集团”)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联合大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