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虚假采购合同套贷 篇一: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签订的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申请再审人查某莉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提字第110号申请再审人:查某莉。 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浙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民申字第166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0月13日,某恒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7日,某恒公司与豫玉某公司、查某莉签订了编号为TH的代理采购协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