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第号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药生产、科研、教学中使用或饲育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一章 医药实验动物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实验动物按微生物控制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殊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其微生物控制标准要求符合附表一、二中不得带有规定的病原体)。 实验动物病理检查要求: 一级:普通动物 外观:被毛清洁、光滑、有光泽;肌肉丰满、体态健壮、活泼;行动无异常;头脸不肿;背不穹起;四肢、尾和皮肤无缺损、无疥癣;泄殖孔清洁、正常 病理解剖:各主要脏器无肉眼可见病理变化,如肿大、坏死灶或寄生虫包块等。 二级:清洁动物 符合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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