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郴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