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商标奖励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商标奖励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商标创造运用,推动全市商标品牌战略深入实施,打造商标品牌强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审原则)商标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第三条(申请条件)申请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自2010年12月实行商标奖励政策以后,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三)申请奖励的商标未获得过市政府商标奖励资金;(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其他应符合的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商标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对通过评审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