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分行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促进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分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分行作为受托银行,依据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细则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分行不接受任何来源不明或非自主支配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分行中间业务的统一管理